2008年8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律师不愿调解是个伪命题
陈有西

  有一个中级法院对所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,形成一个材料反映说,好多案件最后调解不成,是律师造成的。调解不成律师可以收二审的律师费,而调解成了一些风险收费案件的律师会收不到费,因此有的律师挑词架讼,制造调解障碍,影响社会和谐。上级法院对这个反映很重视,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教育引导,防止这种倾向发展,以利和谐社会建设。
  我曾在法院工作,参与过很多统计和调研报告,现在又作为律师参加了许多民事案件的诉讼和仲裁。可以毫不客气地说,这份反映失之偏颇,是个伪命题。说律师在民事案件中不愿意调解以赚取更多的律师费,既无事实依据,更缺乏经济学上的可能。
  先从经济学的时间价值比来分析。律师办案就像出租车司机运营,短途生意以每名乘客10元计,一小时如拉5人,就是50元;如果堵车,只拉1人,基本费只有10元。虽然有待车补偿,但绝没有拉5人合算。律师也同样,如果一审能够及时结案,他就有更多的时间去接办新的案件,可赚更多的钱。因此,绝少有律师会为了赚二审的律师费而故意反对调解。
  至于风险收费,事先都有合同约定,收费看结果而不看经历几审、调解还是判决结案,并且要执行到位才能收费。早日调解成功,律师可早日收到律师费,拖到二审对律师来说并没有好处。更何况,调解的案件往往能同时履行,可判决结案却有“法律白条”的风险,当事人拿不到钱律师当然收不到费。可见,其实是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实现律师的利益。
  事实上,律师反对调解的真正原因,大多是觉得调解方案不公,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比如,一千万的债权产生了一百万的利息,可调解方案要当事人让掉利息。说起来利息是小头,可整整一百万哪,不是小数目。这种情况下律师不同意让步,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没有授权,有的是因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,有的则是律师根据基本的道义良知而说“不”。说到底,是为了严格维护当事人的权益,而不是自己的律师费。
  判决的作用,就是在矛盾无法调和之时,用国家司法权定纷止争。如果片面强调调解率,会让大量案件久拖难决,损害司法效能,使大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,反倒损害双方当事人的权益。
  有的案件开庭后久久不判,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猜疑,于是调动一切力量去找有影响力的人或使用金钱等手段,试图干预法院。我曾在中央党校报纸上发表文章,提出保障法官廉洁自律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开庭后及时判决,不给双方搞公关的时间和机会。我们常说现在司法环境不好,法院和法官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,总会有老上级、亲朋好友、同学战友。案件时间久了,双方的“影响力”都来了,有的法官就只有和稀泥努力“调解”,息事宁人,才两边都好交差。而这,并不是调解的真义。
  今日中国律师确实存在不少问题,进行教育和引导确有必要。但分析一种社会现象要防止想当然,特别是把一个错误的分析拔高到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”这样的高度,是极不负责任的,会误导社会舆论和领导机关的判断,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澄清。

  (作者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。)